安志勇:应对增值税与个税进行统筹设计

      2016年开始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覆盖和全抵扣,同时也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彻底转型,由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征税转为仅对GDP中的消费(C)征税。如果我们用恒等式表示,增值税的税基为:GDP-I-G-NX=C,其中I代表投资,G代表政府开支,NX代表净出口。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也意味着增值税的税负主体由生产企业转为消费者个人。
     上述转变对我们理性认知企业税负和税制改革带来以下两点重要启示:
     第一,这意味着“死亡税率”的说法有点夸大其词。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做一个简单的比较。美国联邦政府对企业所得税设定的税率为35%,美国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设定的税率平均为4%,所以美国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率约为39%;同时,美国没有增值税。相比而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虽然我国增值税的最高税率为17%,但增值税的税负本质上并不是由企业承担的,而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而且,不管是玻璃大王曹德旺先生,还是在对100多位企业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死亡税率”的相关学者,他们认为我国企业税负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征收了增值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税率”的说法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了。
      第二,由于增值税在我国是最重要的税种,个人收入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相对而言还无足轻重,增值税的本质是国内消费税就意味着我国的税制在总体上是累退的。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笔者认为在去年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基础上,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该对增值税与个税进行统筹设计,提高税制的累进程度。
      一方面,应进一步改革增值税,简并增值税的税率,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总体税负,从而把现有增值税的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给改革后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并让改革后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承担起提高税制的累进程度的功能。 
      另一方面,改革个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适当增加个税的总体的税收负担,科学设计个税的税基与税率表,以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
      显然,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 点击数:] [打印本网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内容
查无记录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 南阳会计网
  南阳审计网
     
     
   
联系我们
地  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恒方大厦十楼
电  话:0377-61622099 / 61626360
        61623138 / 63896619
手  机:130 3767 5801(李金友)
   

备案/许可证编号:  

  豫ICP备17029850号
技术支持:网联传媒 
版权所有: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
           

网站管理